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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中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应如何处理?

调入地或途经地森检部门在复检时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应下达《检疫处理通知单》,同时采取相应的防范疫情扩散措施,监督、指导收货人进行除害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告调出地森检机构。复检情况必须作详细记录,保存抽样样品和标本。请专家鉴定的,保留书面鉴定材料。


隔离试种场地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隔离试种检疫的需要,隔离试种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围墙、防疫沟等自然间隔或不同植物的隔离带。
(2)周围一定距离内(按不同引种植物而定)不得种植同一科、属植物。
(3)灌溉及排水条件应符合检疫和防治要求。
(4)完善的管理措施并配备病虫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5)经审定单位审定合格的。
为什么必须进行隔离试种观察?隔离试种期是如何规定的?
    隔离试种是为了防止外来病虫害的传入,而将外来种苗等繁殖材料,在一定的安全的、相对隔离的地方,进行种植、观察的一种检疫性措施。
    《植物检疫条例》规定:从国处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其理由:一是某些潜在危险性病、虫,特别是病毒、植原体的一类病害在种苗上往往表现为隐性。目前,口岸缺少快速、准确、有效的检验方法,只有在生长期间症状表现明显,易于鉴别。二是国家规定的危险性病、虫名单,主要是根据国外危险性病、虫的疫情分布情况及在国内没有或少有发生和分布。有时会出现在国外发生危害严重的病、虫传入国内后,不会造成重大损失,而某些国外发生不严重的病、虫传入国内后,由于生态条件的改变,发生危害严重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所以只有通过隔离试种,才能了解引进种、苗携带的病虫在国内的发生危害情况。三是口岸检疫抽样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一方面限于现有检疫技术水平,另一方面引进种苗在传带病原物和害虫数量微小的情况下,可能出现漏检现象,即使种苗传带少量的病虫,若遇适宜的生态条件,则极易引起流行危害。隔离试种则可以发挥国内检疫优势,一旦发现及时控制消灭。因此,从国处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确认的地点和措施进行种植。对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1年生植物必须隔离试种一个生长周期,多年生植物至少隔离试种2年以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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