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须知

一、办理部门

《植物检疫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包括赠送、交换)应在引进前,事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办理须知

1、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签订贸易合同、协议前30天,向所在地的省森检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申请报告》1份,如实写清楚申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植物种名(包括中文名、拉丁名)及分类地位、品种名称、繁殖材料类型(种子、种球、种苗、接穗、插条等)、引进数量、原产地、隔离试种地点、引种用途等;

(2)试种单位对引进繁殖材料的详细隔离试种计划和管理措施;

(3)引进繁殖材料在原产地的病虫害发生情况;

(4)再次引进相同品种繁殖材料时,需出示国内种植地森检机构的疫情监测报告。

2、对符合引种条件、材料齐全、且引种数量在引进限量之内的,省防检局自收到《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20日内予以审批;对超出引进限量,或超出年度引进限量的林木繁殖材料和观赏植物,以及重点工程造林苗木、草坪种子,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不予审批。

3、引种单位引种时,应将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引进时,需取得输出国或输出地区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符合我国检疫要求。

4、繁殖材料引进后,引种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审批机构审定的地点和认可的措施进行隔离试种,并及时报告种植地森检机构,主动接受当地森检机构的检疫监管。

5、隔离试种场所必须是具有国家林业局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苗繁育种植基地。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围墙、防疫沟等自然间隔或不同植物的隔离带;

(2)周围一定距离内没有同一科、属植物;

(3)灌溉及排水条件应符合检疫和除治要求;

(4)有防虫网;

(5)有完善的管理和疫情监测措施,并配备病虫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6) 经审批机构审定合格。

6、隔离试种期间,引种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当地森检机构做好疫情检测工作,发现检疫对象或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应及时报告当地森检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蔓延;发生重大疫情应报告省防检局。

7、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一年生植物隔离期限不得少于一个生长周期,多年生植物隔离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隔离期满后,经省森检机构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引种单位或个人方可分散种植。
 

类 别
每批次
引进限量
年度引进限量
备    注
大粒种子
300公斤
5000公斤
南洋杉、苏铁等同类种子
中粒种子
200公斤
3000公斤
湿地松、火炬松、雪松等同类种子
小粒种子
100公斤
1000公斤
桉树、杨树、龟背竹等同类种子
种球
3000个
30000个
风信子(洋水仙)、百合、仙人掌、君子兰等同类种球
组培苗
10,000个
100,000个
兰花等同类组培苗
接穗
1,000个
10,000个
桉树、圣诞红、绣球等
木本绿化树(胸径人于5厘米,高度大于2米)
50株
1000株
桑科、棕榈科、木棉科、苏木科、柏科、杜英科等
木本花卉(大苗)
1,000株
30,000株
木棉科、龙舌兰科、蕙兰类等
木本花卉(中苗)
2,000株
200,000株
胸径小于5厘米,高度小于2米的上述品种及孔雀木、福禄桐、巴西铁、金钱树、瓜栗等
木本花卉(小苗)
3,000株
200,000株
马拉巴栗、百合竹、胡椒木等
草本花卉
5,000株
40,000株
风梨、红掌、花叶芋等
 
四、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
 
省(区、市):                         申请日期:       
引种单位名称
 
引种单位法人代表
 
引种单位地址
 
引种单位邮政编码
 
引种单位联系人
 
引种单位联系人电话
 
代理单位名称
 
代理单位法人代表
 
代理单位地址
 
代理单位邮政编码
 
代理单位联系人
 
代理单位联系人电话
 
植物中文名
 
科名
 
 
 引进材料类型
 
植物拉丁名
 
引进数量
 
原 产 地
 
引进用途
 
供 货 商
 
种植地点
 
是否认证
   是    否
建议审批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入境口岸
 
风险评估情况
 
监管单位
 
监管单位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原产地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种植地省级森检机构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注:同一批次且原产地、供货商一致者,可将其他品种列附件上报审批,但需加盖申请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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