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检疫 - 调运检疫 - 复检信息 - 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

1、出省《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已委托下放各市、县森防站)
申请人 所在市、县(市、区)森防站(15个工作日内决定)

2、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要求书》签发(已委托下放各市、县森防站)
申请人 所在市、县(市、区)森防站(20个工作日内决定)

3、(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申请人 省防检局(20个工作日内决定)...(超过权限范围的,审核上报) 国家林业局

4、分散种植隔离试种的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
申请人 省防检局(20个工作日内决定)

5、在非疫区内对省规定的补充森检对象进行研究
申请人 省防检局(20个工作日内决定)

6、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事前审核)
申请人 省防检局(20个工作日内决定)
 

主要许可事项办理要求

出省《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一、对象: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二、条件:
1、申报条件:任何单位或个人
2、申报材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产地检疫合格证》和调入地《检疫要求书》;换签《植物检疫证书》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原检疫单证。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地森检机构提交《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产地检疫合格证》和调入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检疫要求书》;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在调运前向所在地森检机构申请检疫;换签《植物检疫证书》的,提供原检疫单证。经森检机构审核同意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四、期限:15个工作日

五、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六、收费标准:按《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的具体规定执行。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按《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格式填写。

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

检疫要求书》签发

一、对象:从省外调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二、条件:
1、申报条件:任何单位或个人。
2、申报材料:拟调入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调出地县级行政区域名称。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以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申报拟调入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调出地县级行政区域名称,森检机构即签发《检疫要求书》。

四、期限:20个工作日

五、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

六、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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