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8月2日消息:一场突如其来的水污染,让佛山一环北滘立交附近的部分种植户遭受了损失。在污染源尚难查明的情况下,12位在该处从事园林花木种植的经营户将租给自己土地的花木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水污染带来的经济损失。作为土地的出租方,花木公司引水入渠供花地灌溉,是否要为这场源头未明的水污染承担责任呢?目前,相关案件已在顺德区法院审理完结。
事件:租户反映租赁场地的植物异常
2015年2月7日15时许,有租户反映租赁场地的植物浇水后出现异常,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绿和花木有限公司遂于2015年2月9日报警。
2015年2月9日,佛山市顺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佛山一环北滘立交(黄龙段)进行废水监测,并于2015年2月12日制作《监测报告》,结论为:一、周边去水渠(疑似倾倒残液)的废水样品,总铬超标376倍,总镍超标1369倍、总铜超标9.6倍、总锌超标13.1倍;浇水取水口水样的废水样品总铜达标、总锌达标;总铬、总镍监测结果不予评价。
其后,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以上述环境污染行为已涉嫌触犯刑律为由,将涉案事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9日决定对这起环境污染案件立案侦查。
原告:被污染水是由花木公司引入
12名原告之一的肖某称,根据其与被告签订的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水引入花地周边水渠供原告浇灌花木。
2015年2月7日19时左右,原告听人讲,水渠里的水被污染了,不能用水渠里的水浇花了,就立即跑到水渠边查看,见水渠里的水极为浑浊,周边的草已枯黄,于是立即打电话给被告要求派人前来处理,同时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然后,原告立即返回花场用生活用水冲洗花木,但因花木被污水污染侵浊严重,致很大部分花木和树苗逐渐掉叶、枯枝、枯死,存活部分严重地影响了生长周期。
原告认为,被告将农业用水引入水渠供该地花农浇灌花木之用,应当负有对水源进行管理、监测的义务,确保水利用安全。其明知水已被污染的情况下,仍将污水引入水渠,事后又拒不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致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花木损失30万元,本案评估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种植户损失应由偷排者承担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绿和花木有限公司则明确提出,其对本次纠纷的产生无因果关系,所以无须承担责任,本次事故应当由第三方偷排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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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称,发生本次水污染责任纠纷是由于第三方偷排污水,公路水管渗水到河涌所致的,但是,到目前为止,第三方至今仍然未能够找到。同时,涉案被偷排污水的位置是公路旁的沙井位置,该位置的管理责任应当由相关政府部门承担,答辩人对公路旁的沙井并没有管理责任。管理水资源是政府部门的职责,而被告只是提供便利。
另外,按照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内,甲方只负责出租土地给乙方使用,乙方的人身、财物、生产等安全及相关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全责,与甲方无关”。
该花木公司同时提到,事故发生时间为冬天,开关水泵电闸的电工,在每天没有天亮时,就去负责开关电闸。电工作为一个普通人,对于所谓重工业污水的认识,这已经超出了一个普通人的认识,并且原告起诉书说其明知水受污染的情况下,仍然将水引入水渠,这是不符合事实和情理的,因为电工对被偷排后水体的情况并不知晓。另一方面,被偷排后的水,无色无味,对一个只负责开关电闸的电工来说,要检验水体是否受重金属污染,明显是严重超出一个电工的专业性范围。
焦点一:出租方有无义务监测水质
原告提出土地租金已包含灌溉用水的费用,土地提供灌溉用水是原、被告双方成立租赁关系的前提条件之一,故被告作为出租方应对灌溉水源负有管理、监测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灌溉用水,并非法定的义务,结合《土地租赁合同》,此亦不是双方约定的义务。为原告提供灌溉用水之便利,属于对租赁场地的公共水源的一般管理,并且未对灌溉用水单独收费。而原告作为专业的花木种植者,其自身应对灌溉用水负有直接的管理、监测义务。
焦点二:是否明知污染还引入入渠
这起案件另一争议点在于被告是否明知水被污染而引入水渠。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专业的花木种植者,在事发当天使用灌溉用水时未发现水源在颜色与气味上有异常,即使是离出水口处最近的其他租户发现出水口有黑色,亦以为是正常的。
另外,顺德区法院还确认了被告在事发后有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污染水源,有关水源的水质得到有效改善。
判决: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顺德区法院表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过错应举证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根据现有证据,被告在涉案水污染事件中并无过错。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记者了解到,作为系列案,另有11名原告合此案共12件案件为同类案件,法院作出了同样的判决。在作出判决后,原告肖某不服该判决已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另外11名原告并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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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