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园林网3月28日消息:日前,山东省东营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近年来,东营市加大城市绿化建设投入,有效地改善了城市面貌和城市环境,进一步提高了城市品位和投资环境,并获得中国人居环境奖。随着黄蓝国家战略的实施,城市绿化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质量监督的任务日益繁重。目前,工作中仍存在违反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等问题,影响了绿化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升。为此,东营制定出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参建单位的制约措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绿化工程,不得进行工程最终结算,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参加优秀绿化工程和花园式单位的评选;承建的施工单位不得参加优秀企业的评选。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办法》强化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意识。为提高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确保绿化工程景观效果,《办法》第三章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针对工程建设质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参建主体的禁止性行为作出了规定,从源头上防范绿化工程质量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绿化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办法》进一步明确监管体制。为便于统一监督管理,避免职权重复和交叉,《办法》规定: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中心城区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各县、河口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除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以外的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了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办法》对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绿化质监机构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使质量监管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监管部门的工作程序,结合绿化工程建设流程,《办法》第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对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开工前现场监督、施工过程全面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及备案等作了具体规定,使监督管理行为更加科学、规范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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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林业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