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管理

  余杭小区绿化养护单位因砍伐大风倒伏的4棵树木,罚款21200
来源: 作者:吴一静 日期:2021年09月14日 10:16

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管局)近日接到群众举报,小区内有人砍伐树木。执法队员随即来到现场核实情况,砍伐树木的竟是小区绿化养护单位的工作人员,已有4棵树木被砍。

“这些树前几天受大风影响而倒伏,扶起来后可能也难以存活,所以我们就把倒伏的几棵树砍了。”该绿化养护单位负责人表示。执法队员当即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依照砍伐树木的数量及树木价值,当事人被处以行政处罚,罚款21200元。

法条链接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罚款,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擅自砍伐单株树木,迁移树木不满3株,或者修剪树木不满5株的,处以树木价值1至2倍的罚款;

(二)擅自砍伐树木不满3株,迁移树木不满5株,或者修剪树木不满10株的,处以树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三)擅自砍伐树木不满5株,迁移树木不满10株的,或者修剪树木不满20株的,处以树木价值3至4倍的罚款;

(四)擅自砍伐树木5株以上,迁移树木10株以上,或者修剪树木20株以上的,处以树木价值4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树木。

因下列原因需要砍伐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出决定: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居住安全,且树木无迁移价值;

(三)对人身安全或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树木无迁移价值;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确实无法挽救或者树木自然枯死;

(五)影响其他树木生长抚育,且树木无迁移价值。

第三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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