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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印发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作者: 日期:2017年10月20日 03:14

中国园林网10月20日消息:四川省拥有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和人工湿地(本实施方案所指湿地不含水稻田)等多种湿地,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为更好的保护湿地,近日,省政府印发《四川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根据《方案》,四川将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2621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2498万亩,湿地保护率达到56%以上。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方案》要求要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持权、责、利相统一原则,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中央、省、市(州)、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国家重要湿地、省(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根据全省湿地资源普查结果,逐级分解落实2621万亩的全省湿地管控目标。 同时,四川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

《方案》指出要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省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省级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

此外,对于湿地保护修复,《方案》提出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全省湿地保护修复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给予风险补偿。加快完善省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探索建立市(州)、县(市、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率先在自然湿地和生态区位重要的人工湿地开展补偿试点。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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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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